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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共江西省委机构设置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请横过屏来看!)
说明:江西省委设置纪检监察机关1个,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14个(设在相关部门的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计入机构限额)。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办公厅挂省档案局牌子;组织部挂省公务员局牌子;宣传部挂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电影局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挂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挂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台湾工作办公室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省委信访局挂省政府信访局牌子;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不计入机构限额。
此外,设置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2个。其中,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机要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由办公厅管理。
说明:江西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办公厅挂参事室(文史馆)牌子;科学技术厅挂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厅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文化和旅游厅挂文物局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扶贫办公室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7个。其中,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厅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3)组建省自然资源厅。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省水利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中央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不再保留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4)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25)组建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将省农业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不再保留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不再保留省农业厅内设的省畜牧兽医局。
(26)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不再保留省文化厅内设的省文物局。
(27)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民政厅承担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保留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建省中医药管理局,作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28)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29)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等职责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内设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0)重新组建省司法厅。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将省戒毒管理局调整为省司法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31)优化省审计厅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省审计厅。
不再保留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32)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省商务厅的反垄断相关职责,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职能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保留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物价局牌子。
(34)组建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35)组建省广播电视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广播电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6)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将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保留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外国专家局。
(37)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商务厅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监管职责整合,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38)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省粮食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粮食局。
(39)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0)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仍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41)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更名为省扶贫办公室,保留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42)将省政府研究室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43)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44)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委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