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调整所需经费省财政将以专款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我省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
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860元,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6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790元。
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1380元提高到1480元;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20元;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4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665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南昌晚报
编辑:万洋
编审:胡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