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平时出差
该怎么向接待单位
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
刚刚,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进一步明确了
下月开始施行
看清楚,别踩“红线”!
7月29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类细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通知》明确,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同时,《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通知》要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各单位可按附件所列参考格式,对本单位现有差旅费报销表修改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报销等具体操作规定。(来源:江西时政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