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网

yaki
发表于: 2015-4-6 10:22:53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江西省眼镜商会副会长店的招牌非法挂在弋阳县个体工商户弋阳县亨得利店门口达3年之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眼镜商会副会长店违反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m) L9 v/ Z0 y9 o: D; t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3 d0 |8 s  L% i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V: J4 `6 d8 e7 _$ w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7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d: e1 E" v- ^5 P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主管部门应严打社会团体卖牌子现象。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追究责任。

跳转到指定楼层

都昌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都昌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都昌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都昌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隐私条例|手机版|小黑屋|商务合作|

[loop]
{title}
{summary}……(阅读全文)

GMT+8, 2024-12-26 12:24 , Processed in 7.389238 second(s), 55 queries .

©CopyRight 2014-2016 DCXW.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都昌网 版权所有:九江市罗莎数码影视有限公司

( ICP备案号:赣ICP备140063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