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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光案一审该款项未认定受贿引发检方抗诉,二审刑期由14年加至15年 据新华社电 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 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转捐百万 一审未认定受贿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于黄志光有一笔100万元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 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曾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这100万元是否算是受贿?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经媒体曝光之后,这一细节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这其实是李亚鹤通过黄志光之子行贿,后者接收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庙,或者捐给一些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为? 检方抗诉 一审判决被纠正
广州市检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控制之下,受贿客观行为已完成。另外,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黄志光和黄某伟也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此案二审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也认为,黄志光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定罪处罚。而后黄志光以其子名义捐赠给寺庙,是事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定性。 多项证据表明,黄志光与李亚鹤之间确实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迹象,黄志光在汕头任职期间,为李亚鹤掌控的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投资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建设提供了不少帮助。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1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14年上升到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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