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发展改革委、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抚州市发改委关于申请对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跨细分类生产轿车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请示》(抚发改产业字〔2018]〕2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跨细分类生产轿车建设项目的函》(抚府文函〔201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 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跨细分类生产轿车项目,(2018-360000-36-02-001464)
项目单位为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江西省抚州市赣闽产业合作示范区(西区)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5万辆商用车、乘用车产能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轿车车型。主要建设内容为增加总装工艺设备、冲压设备、焊装设备等104台(套),对 厂区及生产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满足轿车生产要求。
四、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0985万元,其中, 建设投资2401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975万元。项目资本金为30985万元,占总投资的100%。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备案的通知》(抚高新经备案[2016]93号);江 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诺函;赣[2017]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996号、赣[2018]抚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508号;抚州市城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规划设计通知书 (抚高新用地条件[2017]第23号) 。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做到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充分利用资源,切实采用节能工艺 节约能源降低能耗。
七、项目招标相关内容附后。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江西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 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