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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亿只判15年,究竟轻不轻?
2000年至2004年间,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负责人的高山伙同李东哲等,从支行26家存款单位的账户里转出了276笔存款,总金额高达28.9亿人民币,截至2005年案发时,尚有8.02亿无法追回。2004年底,高山等几名嫌疑人潜逃至加拿大,2012年8月回中国自首。
与过往挪用公款罪判例(如祝均一156亿数罪并罚仅18年)相比,15年似乎并不轻
高山当然非首个因挪动公款案而引人关注的官员。在高山案之前,2011年原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刘林祥挪用公款达4亿,刷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挪用公款案件的金额记录成为舆论焦点,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10年。 唯一量刑超过15年的是2008年3月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截至社保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判处有期徒刑18年。但其是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
而与财产犯罪中普通民众动辄无期、死刑的定罪判刑相比,15年确实比较轻
相比而言,大家所了解的普通民众财产犯罪判刑过重。2006年,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引发舆论关注后,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就在祝均一挪用158亿却被判18年有期徒刑的后一天,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小姑娘”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非法集资7亿元的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那么,潜逃加拿大的高山为何被“轻”判?
海洋法系的加拿大,和“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同,在引渡问题上奉行人权至上的“条约前置主义”,即只有事先与相关国家订立了引渡条约,才能向对方请求引渡相关人员。 而中国与加拿大并未订立引渡条约,所以不能直接向加拿大申请引渡外逃人员,造成了中国追捕加拿大外逃贪官的困难。 2012年高山回国自首之时,其在加拿大的法律顾问任立三向媒体表示,高山此举的原因,并非是在加拿大的诉讼出现问题,而是在与中国当局达成某种“协议”后,“通盘考量”下的“最佳选择”。至于达成何种“协议”,加拿大政府是否介入,任立三不愿多谈。加拿大《环球华报》总编辑黄运荣分析,高山要回国自首,与中国政府最起码会达成三个层面的协议: 一是不会被“处死;二是对高山的“刑期”,若是“自首”则有减少的空间;三是重大案情的坦白,比如赃款追回等,以换回“自首”减刑基础上的再减刑。 2009年9月22日,首例加拿大遣返中国经济嫌犯邓心志,因“具有自愿接受遣返及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此前的一审中,邓心志以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以无期徒刑。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邓心志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拿出了中纪委领导的讲话为支持:对外逃贪官遣返的要争取按照自首处理。参照先例,高山被从轻判决并不“令人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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