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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我局现将停业期届满的客户予以公告,如要继续经营的客户请按相关规定速来我局办理手续。 停业期届满和至2016年1月底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客户名单公布如下:(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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