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国家和省级考核,对国家抽取的样本村,省级考核不再重复抽取;
省级考核样本村规模由每县10个村缩减至8个,贫困村退出抽样样本由40%缩减至20%;
统筹省市两级考核,设区市统一使用省对县级考核结果;
统筹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与省级考核,对申请退出贫困县的省级考核与退出评估检查合并进行;
统筹整合各级评估,市、县及各相关部门不得开展专项第三方评估;
统筹督察职责,实现省市县三级督察成果共享;
轻车简从督察,增加暗访督察比重;
对同一村实地督察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督察组不得要求乡、村两级填报任何表格数据;
省扶贫办各扶贫业务处室不得另行开展监督检查,统一委托督察组统筹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