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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都昌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不作为的报告
我叫邵继安,男,出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江西都昌县大树乡邵家53号,身份证号码:360428195709070819,手机:13064177380。
我反映都昌县大树瓦塘大岭邵村邵天福强行侵占本人合法承包土地的村霸、强盗行为、与及都昌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不作为违法办案情况。
事情的经过是:我所在的大树乡大岭邵家位于都昌县城东郊,因县里征收了部分土地,我所在的自然树于2012年进行土地调整,将位于罗岭酒家东侧的0.35亩土地调整给我承包耕种。
2018年春季,我又在该土地上种下南瓜苗和绿豆秧。2018年4月30日,同村的邵天福用锄头又一次将我地里南瓜和绿豆秧全部挖掉了。发现此情况后,我非常气愤、当即拔打110报警。都昌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出警、并进行了调查,违法行为人邵天福他也承认是其挖了我南瓜和绿豆秧。
后面我多次找大树派出所要求对违法行为人邵天福进行查处、并责令赔偿损失,但至今大树派出所既不向报案人出具受案通知书,又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也不责令赔偿损失。我还向都昌县公安局监察室进行了反映,也没有下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只可以延长三十日。
大树派出所作风拖拉、推诿塞责,接到我的报案后长达一年多不履职处理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使我合法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恳请领导督促其依法、高效履职。
多谢!!!
投诉人:邵继安
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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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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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09: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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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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