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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记者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宣判了一起受贿案,九江市中小企业局原副局长肖春林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肖春林先后担任九江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九江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总经理等职务,并全面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肖春林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九江市蓬莱实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九江分行的贷款申请中得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信用担保、免收保证金等事情上给予关照,在九江鑫桥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交通银行的贷款申请得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信用担保等事情上给予关照,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6万元,受贿款均由被告人肖春林用于个人开支、补贴家用。案发后,被告人肖春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春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春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春林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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