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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6042800GA-XK-0009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办理主体
都昌县公安局
受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5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在举行日期的2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承诺期限
15日内
办理部门
都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办理地点
都昌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92-5223135-452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监督电话
都昌县公安局纪委(0792-5223135-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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