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3、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14、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