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备成立:1、筹备成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3、章程草案;4、住所使用权证明;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6、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7、会员名单;8、《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
成立登记: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6、《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7、《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8、《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变更报告;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4、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章程修改草案;5、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的,应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7、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8、活动资金变更的应提交验资报告;9、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该社会团体拟任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及时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名称和机构代码证书等手续。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新章程和修改章程的说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社会团体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3、清算报告书;4、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印章、财务凭证;5、注销地税登记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6、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社会团体注销分支(代表)机构,提交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5、交回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