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森述:修订后的条例立足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增强“四个自我”能力,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着重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党内监督体系,努力做到制度能够管用、行之有效。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按照领导就包含着监督和管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
二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三是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四是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到党内监督全覆盖、无遗漏。要求党的工作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五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