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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省九江市 都昌县汪墩乡新妙村委会新生村村民,现举报江西省九江市 都昌县汪墩乡新妙村委会付良村村民付任忠非法围湖垦堰、造坝养鱼,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我村村民耕种。 一、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责令被举报人立即退坝还湖,恢复湖洲原状。 二、事实描述: 1、2011年,被举报人付任忠在既未报批又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雇来大型挖掘机在江家洲上非法围湖垦堰、造坝养鱼。被县执法大队将正在非法围筑的堰坝依法挖了一个大口子。 2、2012年,不甘心江家洲围湖垦堰的失败,被举报人又雇来大型挖掘机在属于我村付泊湾、乌鸡潭的湖洲上非法围湖垦堰、造坝养鱼。事发当天,被我村当年队长余传发和会计刘镇初当即制止了挖掘机司机的非法作业,并向村委会报告和反馈此事;希望村委会出面制止并协商解决好此事。当天晚上付任忠伙同他二哥付任民追赶到我村挑衅滋事;付任忠及其团伙多次威胁并恐吓我村村民:不准我村村民举报围湖垦堰或网上发图片,否则就是同他们作对;他们不放过任何人、会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加倍的打击、报复,我村村民是敢怒不敢言。 三、围湖垦堰的危害: 天旱时,附近许多农田内的水稻、棉花等农作物无法直接取水,导致农作物干枯至死;水涝时,洪水不能及时排泄到河道内,导致农田内的农作物被淹死。给我村村民的耕种、畜牧放养及土地、柴山等纠纷带来极大的隐患,而且还会招致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我村自建村近六十年以来,同付良村及附近周边村庄和睦相处、友好往来此。但自非法围湖垦堰以来,我村与付良村发生了诸多的纠纷和争执:a:被举报人在长达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将我村与外界联系的唯一乡村公路人为设置拦杆并上锁,不准我村村民开车(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通行;此事乡政府和村委会干部都知晓,在乡政府的劝说下,被举报人才放弃了封路b:被举报人将我村青山塘唯一的道路彻底毁掉,导致我村青山塘内十几亩农田因无法耕种而荒芜c:被举报人抢鱼并霸占我村所有的鱼塘、不准我村村民养鱼d:2017年2月15日清早,被举报人雇来大型挖掘机私自将我村四户村民2.8亩经县国土资源局确权的农田(有最新确权的土地证)彻底损毁……故非法围湖垦堰不恢复原状,侵害事件就不会停止、甚至还会发生流血或大型群体恶斗事件。 五、非法围湖垦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四、附:相关图片: 1、《都昌县新妙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文件》新管字(1982)01号 2、《证明》(新生村湖田、湖洲界址证明) 3、相关图片 最后说一句:我劝世人莫违法,违法终将受惩治;仗势欺人必遭天遣!以人为友、以人为善;小和谐、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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