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机制。成立都昌县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房管局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县房管局、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相关的调控政策。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指导制度。已经进行价格备案的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凡超过备案价的,县房管局一律不得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首次或再次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的,其备案申报价格由县物价局依据相关规定核准,申报时实行“一房一价”,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凡不接受价格指导的,县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出现各开发企业高于备案价格销售房屋的,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二手房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类型正在销售的楼盘备案的综合价。
三、实行网签熔断机制。凡商品住宅网签价格超过备案价格或同一户口簿上的姓名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2套以上(不含2套)住宅,系统将自动关闭该项目网签功能。网签熔断机制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是否延期视房地产市场状况,商品房价格是否处于合理区间,再另行发布。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之日,公开全部房源及一房一价等信息,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五、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
六、引导开发企业对开发楼盘理性定价,预售价格备案后实际交易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否则不得办理网签手续,备案调价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违反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加大住房供应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商品房建设和销售,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向县国土部门申报开(竣)工时间,如未按合同履约,由县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缴未按期竣工的违约金,追缴期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预售许可办理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未及时申请办理的视为变相惜售或囤积房源,并按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强化二手房交易管理,严禁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订立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网签价格,一经查实,向相关部门通报违规信息,并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从严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销售、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九、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销)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得办理网签。
十、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县房管、物价、城建、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开通报,发布房地产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