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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本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 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修订草案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接下来看一下奖励。 修订草案提到,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津贴补贴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来源:“政知道”微信公众号(ID:u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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