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的,即可受理;
一、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亨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
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相关登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