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科研机构、高校应当与科研人员明确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权利和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学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