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范围
1、禁放时间: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年禁放。
2、禁放范围:县城区域,具体按线段划分为:
东禁放线:北起迎宾大道,包括启秀旺府、阳光花园、三兴纺织厂、鄱阳湖大道沿线,南至赣北农贸市场;
南禁放线:东起鄱湖国际珠贝城,经东湖大道、东湖南岸沿线、南山广场、城市客厅、西湖南岸沿线,西至文体中心。
西禁放线:南起文体中心,经矶山大道、城西大道沿线,北至弘毅国际汽车博览城;
北禁放线:西起弘毅国际汽车博览城,经万里大道沿线、县府北路、城北春天、新妙湖大道沿线、芙蓉山工业园,东至县委党校。
二、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在电视台予以曝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处理。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举报电话和奖励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精准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请广大居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局)。每件有效举报给予200元奖励。
违禁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干扰市民正常生产生活,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既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心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希望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努力做一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传播者和践行者。都昌是我家,“禁放”靠大家,让我们齐行动、共努力,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积极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贡献!
特此通告
都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